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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禅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8 11:03: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禅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稽罚告〔2024〕14号)

将于2024418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办税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418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稽罚告〔202414

 

佛山市禅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91440604MAA4KNH68L)

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北路32号金谷国际五金交易中心二期3座首层5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间,你单位向客户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部分业务仅向客户开具收据,上述业务收入共252,045.00元(含税),上述销售收入你单位按规定入账、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报送《佛山市禅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开出收据统计表》《佛山市禅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开出发票统计表》

(二)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向客户开出的收款收据共7份

(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俊杰的询问笔录。

(四)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五)打印自金税三期系统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你单位经营地的现场笔录及有关照片。

(七)你单位的银行流水。

(八)郑理云、马铭富提供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52,045.0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8,996.33、城市维护建设税1,014.88教育费附加271.87、地方教育附加181.25、企业所得税3,596.91,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按照“较轻”裁量阶次处以少缴税款33,608.1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6,804.0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四月十一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簿、记凭证,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十四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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