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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数据核销
发布时间:2025-04-14 17:07: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的职工欠费数据提出冲账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2.1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冲销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

2.2职工本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冲销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

2.3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冲销错误申报的社保费;

2.4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欠费核销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税务机关核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准版)中相应的欠费数据(适用于已迁移入税务机关征收系统的全责征收之前欠费数据);

2.5其他特殊情形。

3.【办理条件】

3.1社保费的缴纳是以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实际经营、参保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依据。参保单位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则可从认定或吊销之日起不负担其应缴的社保费,同样,参保人有证据认定某时点后,已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可核销其该时点以后的欠费。

3.2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错误申报(如:重复申报等)的社保费.

3.3核销全责征收前欠费,必须出具社保部门开具的欠费核销证明资料。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全文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税费业务专用章

2

职工离职、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需由离职职工亲笔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不存在经营活动的证明

4

代办人身份证

5

申请人身份证

6

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

申请人护照

8

异地缴费历史明细表

9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欠费核销证明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申请人身份证的报送条件为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2.代办人身份证的报送条件为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时,非职工本人自行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用人单位不存在经营活动的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用人单位被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欠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吊销、注销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

4.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报送条件为由港澳台居民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申请人护照的报送条件为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6.职工离职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离职、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走逃失踪非正常户可以不加盖单位公章

7.缴费基数错误须冲账的须提供缴费基数计算证明材料。

8.对缴费人在不同统筹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欠费核销的情况,提供异地缴费历史明细表。

9.核销全责征收前欠费需要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欠费核销证明。

6.【纳税人办理流程图】

7.【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8.【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欠费核销明细申请表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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