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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同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0080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14:36: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同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6WL9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

广州同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6WL9A):

我局(所)于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环盛街2号保利思泰广场自编9-2#号楼(2栋)804房)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向广州、佛山等地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5份,金额合计216,754,232.69元,税额合计28,178,050.19元,价税合计244,932,282.88元,发票货物名称主要为*纸制品*包装盒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骗税团伙控制的虚开企业;

2、你单位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信息,证实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由骗税团伙控制;

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在骗税团伙控制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回流至骗税团伙相关人员私人账户;

5、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等系统查询资料,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等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控制,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上述4户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5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178,050.19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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