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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宝绿服装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6021号
发布时间:2024-05-23 16:11: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宝绿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TPK673):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4〕959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江苏锦辉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6004925至06004927、40334347、40334350至40334353,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7058686至27058687、63698043至63698048、64007761至64007764、84225378至84225382,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682650至04682654、04682663至04682664。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4〕95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4〕95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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