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二稽检通〔2024〕822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钟思仪、蔡恩济、李兵等人,自2024年4月29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二稽检通〔2024〕8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检查通知书》(穗税二稽检通〔2024〕8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