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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3 10:2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河源市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电梯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电梯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纳税人如相关佐证材料存在缺失,可以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河源市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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