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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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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人社保号变更(用人单位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29 20:02:26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是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申请修改。由税务机关受理并修改的,按本流程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需修改个人社保号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原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修改个人社保号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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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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