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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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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24 16:50: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二、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三、业务概述:

主要包括历史欠费清缴、政策性补缴等类型,这类情况因涉及劳动关系存续和补欠基数标准确定等问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缴费人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完成征缴。

四、申请条件

对于需要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的,可通过税务与社保的共享平台传递征收数据,缴费人也可以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表单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资料类型

受理渠道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份数

处理方式

环节名称

印章名称

1

社保部门出具的表单

全省适用

表证单书

办税服务厅

必报

原件:1 份

归档

 

 

 

七、注意事项

  1.申报数据以社保部门传入为准,不校验该单位是否登记本次申报的险种。

2.超过征集有效日期的特殊缴费信息不可申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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