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欠缴税款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6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欠缴税款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