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发背景
目前我市各县区局对纳税人转让房产实行先预缴后清算,但从实际操作看,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工作很难再进行,因此,为了加强和规范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纳税人转让房产应实行一次性清缴土地增值税。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2条。
一次性清缴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清缴方式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效凭证,扣除项目金额能够确定的,应采取查账征收;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