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2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二、政策内容
(一)《清单》内容包括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
(二)清单共有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三类,“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8项执法权力。
(三)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处罚内容为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数额不等的罚款。
(五)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可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省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工作内容:一是清理税收执法权力事项;二是编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三是公开税收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要求。制订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规定了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但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
三、贯彻要求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