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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3 17:32: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1公布的2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需全文失效废止。其中,《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河国税发〔1998〕175号)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8〕452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已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替代,因此,该2份文件全文失效废止。公告附件2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河源市国家税务局、河源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废止,因此,该条款需要删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为“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河源市国家税务局、河源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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