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3〕42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费率费基按下表执行:

备注: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0.5%)。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