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惠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基层动态
【惠城】惠税青企行|推动产业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5-02-13 09:14:29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在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的古仙村和黄埔村,占地1600余亩的惠州市源茵生态园(以下简称“源茵生态园”)在冬日里依旧瓜果飘香,其中超甜玉米种植面积超1000亩,年亩产达2500吨,销往城市各大商超后广受消费者青睐。


源茵生态园总经理刘宇枫出生于1992年,作为新农人的他带领团队扎根这片土地,通过生态园种养项目不断拉长产业链,依托“公司+农户”发展模式,大幅提升当地农户收入,促进当地乡村振兴发展。源茵生态园自落户惠州以来,逐步开辟了从种猪繁殖到鸵鸟养殖,从超甜玉米种植到瓜果蔬菜种植,再到研学旅游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模式。据统计,自2021年源茵生态园融合发展至今,共服务学生25万人次,亲子游客30万人次。

“惠州营商环境很好,是片适合投资的热土。我们的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其中税务部门也助力不少。”刘宇枫介绍,在源茵生态园种养业务方面,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企业开拓第二、三产业发展过程中,税务部门通过“阳光工作群”向企业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政策辅导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及时性,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政策。

据悉,近年来,当地税务部门还主动上门服务,辅导企业规范经营,并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为源茵生态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023年,源茵生态园逾37万销售额享受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动力。


展望未来,刘宇枫信心满满:“希望继续拉长做强超甜玉米产业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为惠州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企业力量。”

政策速递: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郭秋成 田飞 通讯员 郑曦 惠瑞轩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