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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惠市住建〔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09:30:00来源:财产和行为税科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及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43次〔201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作出调整如下:

一、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惠城区低于16224元/平方米(含16224元/平方米);仲恺高新区低于14972元/平方米(含14972元/平方米);惠阳区低于17031元/平方米(含17031元/平方米);大亚湾开发区低于16761元/平方米(含16761元/平方米)。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特此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媒体解读】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不影响购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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