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用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管理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上基本无交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提出“联合办理设立登记”,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登记办理效率,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由于原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双方征管系统差异,国地税网络无法互通,数据无法进行交换,为此一直没有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1月8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国地税网络、征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国地税全面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时机已经成熟。经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共同做好金税三期系统初始设置、业务培训等工作,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可实现联合办证之日起在全市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说明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发放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证件通用,一个识别号管理,一证套印两章,纳税人在国地税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填写一份表格。减少了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避免了税务人员重复录入,大幅缩短证件办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对于领取社会统一代码的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需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进行登记信息补录,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填报办税补充信息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以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在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即可同时办理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手续,设立税务登记只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该证件可以在市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互认互通。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是设立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市国税局、地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双方办理。以后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只在市国税局、地税局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需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成后,要及时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和接受纳税辅导等业务。纳税人如不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或逃避另一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