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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1-01 16:3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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