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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发布时间:2022-08-08 16:17: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由税务机关向开户银行发起划缴税款验证,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支持纳税人与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异地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协议。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若纳税人银行账户所属商业银行已支持网上签约的,按“全程网上办”模式办理企税银三方协议签订业务,全程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若纳税人银行账户所属商业银行未能支持网上签约,按“跑一次银行”模式办理企税银三方协议签订业务。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

【附送资料】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份数

管理方式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

必报

原件:1 份

归档

在线填写:1 份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1 份

查验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5.“全程网上办”模式要求办理的纳税人名称必须与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否则仍需按照“跑一次银行”或“前台办理”模式办理。

6、纳税人于办税服务厅领取的《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仅限在领取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使用,不可跨区(县)使用。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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