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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2-08-08 15:11: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不适用“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例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

单位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10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必报

1

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必报

1

原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1

原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档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1

原件

产权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租赁自然人的场所需提供

1

原件、

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除个人独资企业、代表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外的单位纳税人,需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1

复印件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除取得电子证照的纳税人外,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1

复印件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供。

1

复印件

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

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供。

1

原件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需提供。

1

原件、复印件

改组改制的相关档案

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1

复印件

租赁协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场所的需提供。

1

原件、

复印件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1

复印件

投资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 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签章。

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 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 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 报告”。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承包 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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