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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发布时间:2022-08-08 15:59: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1)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 年2 月1 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出租房产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之后叠加。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自2014 年1 月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 号)附件1 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税务局缴纳。

(5)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6)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7)2019年11月起,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6119《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必报

1

在线填写;

原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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