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门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便利华侨华人投资税收服务平台 > 互动服务 > 纳税服务 > 华侨华人投资常见业务办事指南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发布时间:2022-08-08 15:5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概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强制清算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申请条件】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出具清税文书。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办税服务厅、掌上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附送资料】

名称

报送条件

份数

原件/复印件

A01060《清税申报表》

 

1

原件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1

复印件

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

1

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单位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1

复印件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1

原件

A01061《清税证明》

 

1

原件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1

原件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1

原件

《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

容缺报送情况

1

原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