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门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便利华侨华人投资税收服务平台 > 政策指引 > 涉侨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3-09-15 15:07: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实体经济等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统一规范税收行政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税收法治环境,8月18日,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现整理相关问题如下: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四)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五)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六)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企业因台风影响导致遭受重大损失,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那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重大损失指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直接经济损失指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金额。

问题三:企业因台风影响导致遭受重大损失,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提供受影响证据如受灾图片、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信息、相关财务报表及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材料。

问题四: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法使用土地,但办理了抵押登记,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吗?

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问题五: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那严重亏损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

收入总额指纳税人“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行“一、收入总额”的金额。

亏损额指纳税人“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二、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1行“三、利润总额”的金额,如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按照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亏损。

问题六: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提供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问题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6个月,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吗?

可以申请。纳税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问题八: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歇业资料。

问题九:因政府规划的原因,导致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法使用土地,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吗?

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问题十: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是否按最新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