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门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抗疫同舟共济 助力复工复产 > 热点问答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4-14 09:57: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