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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5-11-24 11:27:00来源: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 ),提出“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核定税额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中的规定“蓬江、江海、新会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类型房产核定征收率6%;鹤山、台山、开平、恩平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类型房产核定征收率5.5%”与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中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废止。

今后,对我市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统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核定税额。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负原则上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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