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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解读:《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6 16:31: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在江门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二、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择优评定标准

1.运营管理规范。依章程运作、运营基础扎实、管理民主高效、财务管理规范

2.服务成效明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带动辐射面较广、带动增收能力较强

3.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较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优先考虑标准。品牌意识较强、发展模式先进、治理机制高效、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农机具10台(套)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四、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

1.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2.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3.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工作,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或市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签。

4.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五、示范社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标准,对已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省级、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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