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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17:19: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迅速,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样化、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性,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已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进一步提升清算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告》适用范围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明确《公告》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对跨年度的工程,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3年扣除标准+(12÷18)×2014年扣除标准。

(三)明确《公告》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标准”中的《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和《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08-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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