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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5 11:15: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近日,江门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医保局、市税务局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修订出台背景和意义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2016年实施以来,《资助办法》有效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资助办法》规定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推进办事服务便利性,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本次修订专门完善了其中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方式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与亮点

《资助办法》共分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项目和标准、申请资料、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监督管理与其他七章,共十二条,主要用于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资助补贴。相比修订前,本次主要对《资助办法》的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计算方法、资助程序及资金管理等内容条例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具体包括:1.补充了资助金额计算方式,确保各县(市、区)资助标准统一;2.增设了网上申领办理方式,规范了审批具体内容,旨在提升群众办事效率;3.增加了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水平等。

三、适用范围和条件

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

(一)独立核算且上年度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且属本市户籍;

(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出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人以上(含1人);

(四)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职工依法订立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纳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对象范围。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用于申领江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职工指标,不得重复用于申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资助标准和申请方式

统一按上年度全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执行,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资助申请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总金额(元)=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元/月)×申请单位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月数(月)。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rsfw.jiangmen.cn/Jmqyfwpt/index.do)申请领取上一年度资助,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生效时间 

《资助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3952002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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