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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社保费
发布时间:2019-11-20 16:37: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6.6.1清缴社保费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存在未清缴的社保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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