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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日报:网络直播别忘了依法纳税
发布时间:2022-12-05 14:5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疫情之下,网络直播发展加速,直播场景和内容进一步拓展,直播和商业结合越来越紧密,逐渐演变成广泛的网络服务形态。但是对于网络平台来说,挣了钱必须缴税;对平台主播而言,完税方能合规。今天整理了网络平台与主播有关涉税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网络平台:区分劳动关系判断扣缴义务

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不同,其相应的扣缴义务也不同。

第一种是带货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主播获得的收入应由平台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宣传、公关、签约谈判等服务,然后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回报。网络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接。对于这种情形,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是经纪公司,由其根据主播实际直播情况,判定收入所得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是独立主播。这类主播流动性大,通常未与网络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独立的名义从事主播活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网络主播:结合服务内容确定适用税目

对网络主播而言,要结合服务形式和内容,准确区分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

目前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涵盖类型很多,例如健身主播、电商主播等,收入类型也很多,包括签约费、推广费、坑位费、佣金和打赏收入等。

如果主播与平台确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主播获得的报酬,一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电商平台发放报酬时,采用全年累计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进行自主直播。这种情形下,对于普通认证主播,直播平台按照分成协议约定比例获得主播收入的分成,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劳务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小有名气的主播,平台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但并未确立劳动关系,按月向主播支付一笔固定的“维稳费”,该收入也属劳务报酬所得。

总的来说,平台、主播都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大家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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