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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4:24来源: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公告制发背景

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我省原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所得率计征,即先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解决目前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体现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有效减轻小型微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流转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因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范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减轻我市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我局根据省局的授权,制订全市统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制发了《茂名市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将我市行业分为七大类,设定了7%(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饮食业)、22%(娱乐业)和12%(其他行业)四档个人所得税所得率。根据测算,征税临界点分别是50000元/月、35000元/月、15910元/月和29167元/月,即月收入在行业所得率对应的临界点以下的纳税人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制定所得率的主要依据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

3. 《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

(二)主要规则

1.参考了120号文中的行业分类。

2.在120号文规定的我市现行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做了适当上浮。主要原因如下:(1)同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盈利水平从总体上来看应该是一致的;(2)从理论上来说,所得率应高于应税所得率。

3.在91号文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4.参照周边市做法,平衡地区间税负。通过了解湛江和阳江这两个经济环境、税收规模与茂名相似的地级市的制定情况,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使我市本次调整后的税负水平与周边地级市的水平相当。

四、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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