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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征范围
发布时间:2019-06-18 15:36: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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