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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1-07-26 15:46:44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 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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