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梅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费(金)优惠政策信息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14:50:09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