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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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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停征优惠
发布时间:2019-06-18 15:54: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文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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