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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信息
发布时间:2019-06-18 15:46: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规定,从201651日起,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规定,从20165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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