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澳台人士需要参保社会保险吗?
答: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第五点,从发文之日(2005年11月25日)起,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如下: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为所雇佣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注:从2011年7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按《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五险。
2.为什么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答:根据《清远市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知》(清残联〔2018〕26号)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什么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如何在微信上查询社保费缴纳情况?
答:手机微信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点击“微办税”——首页点击“社保费查询”——选择缴费日期起止——点击查询即可,如首次使用该功能请先在首页进行实名认证。
5.拍卖所得的房屋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需要提供公证书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7.企业聘请兼职人员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可否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