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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咨询热点
发布时间:2018-12-03 14:23:07来源: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0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我如何判断我的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的公司预缴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汇算时符合小微企业,可以退税吗?

答: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的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已放宽了政策限制,允许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如何确定?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五、延长亏损弥补年限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吗?

答:不需要审批或备案。企业自行判别,若符合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如何判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了发证时间和有效期,为保证企业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举例说明如下: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七、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尚未弥补亏损的,要怎样处理?

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八、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后,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答:财税〔2018〕99号文件主要是提高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关于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九、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十、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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