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二、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问:增值税发票税率开错如何处理、如何申报?
答:1.当月发现: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作废重开。2.跨月发现: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作开具红字发票处理。3.纳税人应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时涉及申报表数据的调整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四、问: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问:在私立医院就诊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六、问: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七、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八、问: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申报成功后,系统显示“缴款状态不明”,应如何查询?
答:一是请在完成申报缴款的第二天,在扣缴客户端申报页面手动点击“申报状态”下的“更新”获取缴款状态。第二天的更新确认结果即为银行系统对账完成后的状态;二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局端系统查询缴款状态或解锁被银行端系统锁定的缴款数据,不过可能存在银行端无法及时返回缴款信息的情况。
九、问:灵活人员如何办理自行扣缴?
答:1、前台办理(携带身份证、银行卡);2、微信(关注公众号-微办税-个人业务-缴款-税费缴款(清缴种类选择灵活就业社保费)-查询缴费。
十、问: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补缴以往未缴的养老保险?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三点规定,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