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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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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咨询热点
发布时间:2019-12-12 08:5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036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缴费人发现自己有两个个人社保号,应如何处理?

答:如缴费人发现自己有两个个人社保号,需先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合并个人社保号”,再到社保部门办理“个人社保号合并”手续。

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

三、销售方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有误,需要作废重开,但是购买方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了,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按问题所述,销售方不满足作废专用发票的条件。

另外,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领取税务UKey支持哪些票种?

答: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六、什么情况下会收到纳税信用预警提醒短信呢?

答:目前只有下列三种的纳税人才会收到预评提醒短信:

1.扣分达30分:评价当年1月1日起至评价月份结束之日累计扣分>30。

2.存在直接判D类评价指标。

3.重点关注纳税人: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的重点关注税源企业。

七、如何查询纳税信用预评扣分详细情况?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涉税查询->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预评信息查询”途径查询预评扣分明细。

八、纳税人对纳税信用预评扣分有疑问怎么办?

答:纳税人如有疑问,可致电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如属于预评扣分有误的,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致,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记录备案,在次年年度评价工作中对纳税人相关扣分予以核实并调整。

九、月度纳税信用预评级别发生变化的原因?

答:1.上月发生的涉税行为触发评价指标;2.个别指标按年度进行计算,年度终了后该指标才参与预评;3.随着时间推移,评价指标进行累计计算。(例如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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