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清远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政策文件
【提醒】2024年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啦!
发布时间:2024-02-26 09:10: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纳税人:

2024年清远市省级、市级和县(市、区)三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受理时限

2024年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料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

2.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对象为办理2023年度起新认定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如认定通过,认定有效期起始年度为2023年。纳税人要求补申请2020、2021或2022年度起的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在本次受理时限内补受理相关资料。

3.办理方式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注意:市级和县(市、区)级申请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申请资料提交至清远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3号)。

4.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5.法律责任

(1)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温馨提示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于2023年到期需复审的办理时间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