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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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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第七条第八项曾经规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仍按在10月1日至11月15日缴纳。从2000年起除出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每年6-9月征收”,自2000年起至今,我市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6-9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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