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广州市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758号
浏览次数:
市税务局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64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89)粤税三字第066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第一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是指厂(矿)区外铁路专用线。如属厂(矿)区内铁路专用线用地,仍应按市局税三(1989)393号文第三十七点规定,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