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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茂医保〔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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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的通知》(茂人社〔202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021年度(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15元的300%,即21645元/月;下限为202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15元的60%,即4329元/月。

二、2020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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