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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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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的通知
梅市府〔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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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的复函》(粤财税〔2023〕8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已经省批复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2023年调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330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如下:

一、保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非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8元/平方米,最低标准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4元/平方米,最低标准0.6元/平方米。

二、结合全市城镇规划范围、街道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辖区内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用地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梅市府〔2017〕30号)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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