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东莞市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三)村(社区)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12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或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村(社区)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费)终端、政务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办理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11月21日17时30分至11月30日24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缴费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二)2023年11月30日12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缴费人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三)2023年12月1日0时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3年12月1日8时30分起,税务部门恢复办理线下社会保险业务;2023年12月4日8时30分起,税务部门恢复办理线上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继续缴费人员资格审核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二)2023年12月1日起,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退付。

(三)缴费人在办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