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头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5 15:55: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非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采取按实征收方式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非住房房产原值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在转让非住房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