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延长社保费申报缴款期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27 10:20: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568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由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根据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2月份社保费申报缴款期限的通知》,现就停机升级期间全市社会保险费事项办理的时间安排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广大缴费人(单位)的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延长2019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款期限至2019年3月6日。尚未完成所属期2019年2月社保费申报缴款的缴费人(单位),可在3月6日17:30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税务局征收前台或在3月1日0:00至3月6日24:00前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所属期2019年2月社保费的申报缴款工作。3月7日00:00之后进行2019年2月社保费申报缴款的将按规定计征相应滞纳金。

二、请缴费人(单位)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申报缴款准备。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