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有关要求,明确相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合并过渡期以及完成合并后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有关事项。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协议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