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1.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进入该功能。
3.进入功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购进农产品用途”、“核定方法”。
4.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求,点击右上角“附送资料”,点击“本地”,在相应的文件夹里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申请资料,然后点击“上传”即可。
5.保存完成后,选择【下一步】即可完成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