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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报告类--建筑业项目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30 10:26: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说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变更。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建筑业项目报告

1.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建筑业项目报告】,进行该功能。

3.点击进入后,填写相应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页面后,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黄色项为必填项),点击【下一步】

5.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数据”,在弹出的提示信息中点击“确定”,建筑业项目报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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